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员工股权激励合同纠纷。赵清燕律师通过构建完整的电子证据链,证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以“股权激励”名义收取员工投资款后未履行股权变更义务,最终帮助客户成功解除合同,追回全部投资款6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案情简介
2016年,某摄影公司推行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允许员工出资入股。客户李某(化名)按公司要求向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转账6万元,用于认购公司及关联平台股权。公司通过钉钉平台确认收款,并出具《投资入股确认书》,承诺客户合计持股2.2%,并约定于2018年10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然而,直至客户因劳动争议离职,公司始终未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客户也未实际获得股东身份或行使股东权利。客户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赵清燕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投资款。
律师办案经过
赵清燕律师接案后,针对“投资款性质认定”和“违约事实举证”两大难点展开攻坚:
1.锁定款项性质:尽管投资款转入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律师通过钉钉工作群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公司财务确认函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属于“股权投资款”而非个人借贷;
2.构建违约证据链:结合《入股确认书》中“2018年10月办理股权变更”的明确约定,对比工商登记信息(始终未变更股权结构),证明公司长期未履行合同义务;
3.精准诉讼策略:主张公司未实现股权交付,导致客户合同目的落空,符合法定解除条件,并要求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赵清燕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
1.解除双方《投资入股协议》;
2.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连带返还投资款6万元;
3.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6年7月6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例意义
1.电子证据的关键作用:在缺乏书面合同的情况下,钉钉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成为认定投资关系的关键依据;
2.股权激励风险警示:企业以“股权激励”名义收取员工款项却未办理股权登记的,可能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退款及利息责任;
3.个人收款≠责任豁免:即使投资款转入个人账户,若能证明款项用于公司经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仍需共同承担责任;
4.律师价值凸显:通过证据链构建与法律要件精准匹配,帮助员工在复杂公司治理结构中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本案为员工股权激励纠纷提供了维权范本,警示企业在推行股权激励时需规范操作,避免“口头承诺”导致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