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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赵清燕律师代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客户成功追回55.5万元债权

发布者:赵清燕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08日 2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赵清燕律师通过精准击破股东虚假验资行为、论证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成功帮助客户突破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追究四名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的法律责任,为客户追回债权55.5万余元。

案情简介
某客户与某美容公司曾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美容公司向客户返还加盟费、投资款等合计55.5万余元。然而,美容公司始终未履行判决,法院强制执行后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美容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但历次股东变更中存在大量“1元转让股权”的操作,且股东均未实际缴纳出资。公司债务形成后,股东试图通过出具验资报告“证明”已出资,但资金流转存在明显异常。

律师办案经过
赵清燕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股东是否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展开核心攻坚:

1.击破虚假验资报告:针对股东提交的验资报告,律师指出其中代付方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转账备注不明、第三方代付无合理解释等问题,成功主张验资报告不具证明力;

2.论证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律师提出,在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义务应视为提前到期,需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锁定股权转让责任:针对已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律师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主张其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仍应在原认缴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赵清燕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四名股东分别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A(未出资300万元)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B(未出资260万元)承担相应责任;

·股东C(未出资100万元)承担相应责任;

·原股东D(未出资50万元)对其转让股权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由四名股东共同承担,客户债权实现取得关键突破。

·

案例意义

1.验资报告不是“免罪金牌”:股东通过关联方代付、虚假备注等方式制造的“验资”行为,若无法证明资金真实性与独立性,法院不予采信;

2.认缴制不等于无限期免责:公司无力偿债时,股东出资义务将加速到期,债权人可直接向股东追责;

3.股权转让不甩债:原股东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仍应对转让前形成的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律师价值凸显:在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的僵局中,律师通过精准锁定股东责任,为客户开辟债权实现新路径。

本案为债权人应对“空壳公司”“逃债股东”提供了典型维权路径,展现了律师在复杂公司纠纷中的专业突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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