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系列案基本情况:
本律师代理的是原告松原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XX沐足店、XX娱乐有限公司、XXX哆唻咪酒吧等12位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本系列案属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本案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关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根据规定,当事人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专辑是合法出版物,有正规出版号,外包装上载明原告是著作权人,涉案的72首歌曲收录其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主体适格。
关于被告是否侵犯原告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根据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本案中,涉案72首音乐作品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作品,是对原告的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复制权和放映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被告立即停止对72首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并从歌库中删除上述作品;
二、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松原市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