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阶段的侦查羁押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不在此限)
侦查羁押期限一般分为“刑事拘留到呈捕阶段”和“批捕后羁押阶段”的两个阶段:
一、从刑事拘留到呈捕阶段(一般最长37天,检察院自侦案件不在此限)
分为:1、公安提请批准逮捕阶段(最长30天)
2、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阶段(7天);
以上1、2阶段就刑事辩护中常有“37天黄金救援期”,是侦查机关初步排除“非罪”的重要阶段,。
检察院的批准逮捕决定书一出,就极大的提高了嫌疑人有罪认定的机率,使得“无罪释放”的可能性变得很低。“黄金救援37天”本质上就是:在公安、检察院两机关还没有就案件定性达成共识之前,律师积极介入辩护工作,争取在37天内对嫌疑人无罪释放或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一款:“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至少有30日的时间来为“呈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也就是说:从刑事拘留到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满打满算最长可以有30+7=37天的时间。
二、批准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说明:嫌疑人被批准逮捕后,办案机关会整理本阶段调查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将其移送给检察院,案件正式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但以上工作,侦查机关未必能在37天内全部完成,因此可能会出现一个较长的批捕后移送期间。
“批捕之后、移送之前”,一般会持续两周至两个月;根据案件情况也会有所延长(+1个月+2个月+2个月+N个月),具体情形如下:
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第一百五十六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2个月+1个月)
2、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N个月)
3、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2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第一百五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2个月)
5、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