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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发布者:许军律师|时间:2024年02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111人看过举报


诈骗罪规定在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因犯罪情节、手段的不同在法律规定上有明确的区分:

一、普通诈骗的立案追诉标准

诈骗罪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数额犯,即只要诈骗的公私财物达到刑法条文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的就应予以刑事立案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注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并不统一。例如:湖南省的最新标准为:“数额较大”起点为五千元、“数额巨大”起点为五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五十万元,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在普通诈骗中,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诈骗未遂定罪处罚。

二、电信网络诈骗的立案追诉标准

(一)数额标准统一为三千元。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因其社会危害更大,立案追诉的数额标准略有不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即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数额标准统一为三千元立案追诉。

(二)明确诈骗未遂的立案追诉标准。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的规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三)对于出境人员的立案追诉标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法发〔2021〕22号)的规定“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该条款的适用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应当首先全力查证具体诈骗数额;在诈骗数额难以查清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还应当查证发送诈骗信息条数和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如二者均无法查明,才适用该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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