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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饶某离婚纠纷

发布者:魏伟律师|时间:2019年05月27日|分类:离婚 |80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1与饶某离婚纠纷

原告:陈某1,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

委托代理人:魏伟,湖北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饶某,女,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咸宁市人,住址同上,

原告陈某1诉称,2012年原告陈某1与被告饶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2。由于原被告无婚前基础,婚后频繁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合。为此,原告陈某1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陈某1、被告饶某的婚姻关系;2、依法判决婚生女由原告饶某抚养,并由被告饶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3、由被告饶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陈某1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陈某1身份情况。

证据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陈某1、被告饶某的婚姻状况。

证据3、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陈某1、被告饶某婚生女情况。

因被告饶某缺席开庭,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亦未对原告陈某1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本院依法对原告陈某1的证据均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陈某1与被告饶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陈某2。由于原被告无婚前基础,婚后频繁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合。原告陈某1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如诉所求。

原告陈某1不能提供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且双方并无实质性的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加强理解、沟通,相互包容,夫妻感情可能会得以修复,后经庭外调解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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