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启超律师
张启超律师
河南-新乡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张启超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27日 35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豫0183民初1260号

原告:白XX,男,汉族,出生于1986年11月22日,住新密市。

被告:韩X,男,汉族,出生于1997年4月15日,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南XX律师。

原告白XX与被告韩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XX、被告韩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0000元;2、请求被告从2021年1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21年12月8日左右,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2021年12月15日借款到期,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都不予理睬。

韩X答辩称,原告起诉的是合理合法的债务,被告愿意承担借款250000元本金的还款责任,但对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被告不应当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8日,原告通过其个人中国XX银行账号6226××××6593向被告银行账号6228××××4975转账25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白XX转账贰拾伍万元整,小写(250000)借款期限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15日。如不能按时归还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银行转账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愿意偿还借款250000元,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出具的借条虽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期限,现被告逾期还款,应从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韩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白XX借款250000元,并从2021年1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白XX支付利息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白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被告韩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启超律师,本科学历 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新乡市物业协会法律顾问,新乡市残联康复医院法律顾问,每年受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0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保险理赔、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