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潍检公一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XX的近亲属刘XX、曹XX及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张X、孙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被害人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因敬酒问题,被告人刘XX对被害人刘XX表示不满,为此,刘某己认为其对刘XX不尊重;双方在马X甲的门市部再次相遇时,刘某己质问并打了被告人刘XX,被告人刘XX在向刘XX申辩时又被刘XX打等,继而引发被告人刘XX报复;因此,被害人刘某庚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
关于被告人有施救行为、系自首、认罪悔罪、平时表现良好、愿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等,建议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鉴于本案起因上被害人有一定责任,被告人刘XX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且有施救行为、系自首、认罪悔罪、赔偿了被害人刘XX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等,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3日起至2030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