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0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丁等人相互合作或单独行动,通过他人或自行介绍蒲某甲、沈某甲、唐某甲等多名卖淫女,为吴某甲、林某甲、陈某戊等多名嫖客在某市某区某酒店、某市某区某酒店等多家酒店提供性服务。四人从中收取嫖资约五分之一的提成作为介绍费。经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指控四人非法获利数额巨大,其中指控陈某乙非法获利15万余元,涉嫌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向某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四名被告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作案工具手机若干被依法扣押。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介绍卖淫罪中“非法获利”数额的认定标准及量刑档次的适用。公诉机关将嫖资总额认定为被告人的非法获利。而辩护人李明提出,卖淫女的分成不应视为介绍卖淫案中的成本,不能在嫖资总额中计算,应当扣除卖淫女的提成,以被告人实际获得的介绍费作为非法获利数额。辩护人指出,若按嫖资总额计算,陈某乙将面临“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按实际提成计算,其非法获利仅为3万余元,属于普通情节,应当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下量刑。因此,准确界定非法获利的计算方式,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刑期长短。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介绍卖淫犯罪中,介绍者提供资源,卖淫者进行卖淫活动,介绍者对卖淫者没有管理控制特征,双方仅为相互利用关系,不构成共同犯罪。嫖资中包含的卖淫者提成等费用,不能视为介绍者可处分的非法获利,故不应将全部嫖资认定为非法获利,涉案非法获利应按四被告人实际获得的介绍费计算。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李明的意见,纠正了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数额,认定陈某乙实际非法获利为3万余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结合陈某乙如实供述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以介绍卖淫罪判处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同时责令其退出违法所得3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李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精准的辩护策略。面对公诉机关将嫖资总额认定为非法获利的不利指控,李明律师深入剖析介绍卖淫罪的法律特征,准确界定介绍者与卖淫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他提出扣除卖淫女分成的核心辩护意见,成功说服法院改变非法获利的计算标准,使当事人陈某乙的犯罪情节从“情节严重”降档为普通情节。这一关键辩护直接促使法院纠正指控数额,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五年以下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