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被告人韩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于2025年11月17日在某中学学生交流群内认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1月17日至20日期间,韩某甲多次在聊天中提出尽快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均遭拒绝。张某提出分手后,韩某甲以向张某家人及学校公开其隐私相威胁,拒绝分手并胁迫张某答应发生性关系。11月21日15时许,韩某甲将张某接至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私人影院房间内,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某检察院以强奸罪对韩某甲提起公诉。韩某甲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韩某甲是否具有坦白情节以及量刑是否适当。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蒋某认为,韩某甲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采用胁迫手段情节恶劣,未赔偿谅解,到案后未如实供述,不构成坦白,认罪认罚不应大幅从宽,且犯罪时年龄接近成年,主观恶性深,检察院量刑畸轻。辩护人陈家麟律师提出,韩某甲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具备坦白及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法院经审查认为,韩某甲虽在侦查阶段未如实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视为具有坦白情节。同时,法院认为韩某甲犯罪手段恶劣,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社会危害性大,原量刑建议畸轻,经致函调整后,采纳了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的量刑建议。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以胁迫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韩某甲系未成年人、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甲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律师价值】
陈家麟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庭审辩护能力。面对被害人代理人要求严惩的激烈意见,陈律师敏锐抓住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及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的核心事实,有力论证了坦白与认罪认罚情节的成立。同时,陈律师通过强调被告人初犯、偶犯及主观恶性较小等酌定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在法院认为原量刑畸轻并调整量刑的不利局面下,最大程度维护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促成三年三个月的合理判决,体现了深厚的刑事辩护功底。
陈家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