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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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律师代理柳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周燕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6日 44人看过 举报

2026-08-26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柳某于2025年2月入职某公司,任职期间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4月2日,柳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受伤,随后入院治疗。同年7月14日,某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确认柳某所受伤害为工伤。9月16日,某劳鉴委作出鉴定结论,认定柳某致残程度为十级。另查明,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注销,被告刘某甲与张某甲分别为该公司持股70%和30%的股东。柳某就工伤赔偿事宜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该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柳某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刘某甲、张某甲支付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合计10.9万余元。二被告对承担主体资格无异议,但对部分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并主张扣除公司已为原告购买的商业保险理赔款。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用人单位注销后,其股东刘某甲、张某甲是否应当对柳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承担清偿责任;第二,柳某主张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期限及具体金额应如何依法认定;第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及团体意外险的理赔款项,是否应当在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工伤赔偿总额中予以抵扣。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应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刘某甲、张某甲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具体项目核定上,法院结合柳某伤情及医嘱,酌情认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并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基数,依法核定各项费用合计10.2万余元。关于保险理赔款,法院认定雇主责任险理赔四千余元具有转移企业工伤赔偿风险的功能,予以扣除;而团体意外险理赔款应视为公司为职工提供的福利待遇,不予抵扣。最终判决:刘某甲、张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柳某9.7万余元;驳回柳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

 

【律师价值】

周燕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诉讼策略。面对用人单位注销的复杂局面,周律师精准锁定股东清算责任,巧妙将公司债务转化为股东连带清偿责任,有效破解了执行难题。在庭审中,针对商业保险理赔款抵扣争议,周律师敏锐区分雇主责任险与团体意外险的法律性质,成功主张团体意外险属于员工福利不予抵扣,最大化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严密的证据组织与精准的法律适用,确保了裁判结果全面支持原告诉求。

周燕律师执业于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从事多年法务工作,法务期间曾代理公司多个建筑工程及买卖合同的诉讼,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泰州
  • 执业单位: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1220231160496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工伤赔偿、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筑
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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