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金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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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芝诉某某公司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案

发布者:计金秀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3日 89人看过 举报

2026-08-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芝于2018年入职某某公司,从事计件工作,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2023年9月1日,公司作出《工时定额调整通知》 ,自2023年7月起对计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大部分工序计件单价下降。王某芝认为公司单方降薪不合理,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恢复原标准,均遭拒绝。王某芝于2023年9月8日离职,并委托计金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2023年7月、8月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证据收集与固定:指导王某芝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公司作出的《工时定额调整通知》 、王某芝与公司沟通要求恢复工资标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2. 法律适用分析: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主张公司单方降薪行为违法,应按原计件工资标准核算工资并补发差额。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主张王某芝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庭审应对:庭审中,公司辩称调整计件工资标准系因经营需要,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计律师指出,根据(2023)鄂030X民初7263号的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单方调整计件工资标准,缺乏依据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按原标准核算工资并补发差额。公司于2023年9月1日作出通知,却自2023年7月起调整,缺乏合理依据,且未与王某芝协商,变更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公司单方调整计件工资标准,缺乏依据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应按原计件工资标准核算2023年7月、8月工资,判决补发差额1551.84元。王某芝因公司单方降薪且拒绝协商而离职,属于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4220元。

律师价值:

计金秀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有力的庭审应对,成功认定公司单方降薪行为违法,为王某芝争取到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5771.84元,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计金秀律师,女,回族,法学本科,执业于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兼任十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员、清算服务公司清算专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十堰
  • 执业单位: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320261102584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离婚、刑事辩护、法律顾问
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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