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王某芝于2018年入职某某公司,从事计件工作,月平均工资约为5000元。2023年9月1日,公司作出《工时定额调整通知》 ,自2023年7月起对计件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大部分工序计件单价下降。王某芝认为公司单方降薪不合理,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恢复原标准,均遭拒绝。王某芝于2023年9月8日离职,并委托计金秀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发2023年7月、8月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代理过程与策略:
计金秀律师接受委托后,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1. 证据收集与固定:指导王某芝收集了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流水、公司作出的《工时定额调整通知》 、王某芝与公司沟通要求恢复工资标准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2. 法律适用分析:计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条第一款,主张公司单方降薪行为违法,应按原计件工资标准核算工资并补发差额。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主张王某芝因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 庭审应对:庭审中,公司辩称调整计件工资标准系因经营需要,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计律师指出,根据(2023)鄂030X民初7263号的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单方调整计件工资标准,缺乏依据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应按原标准核算工资并补发差额。公司于2023年9月1日作出通知,却自2023年7月起调整,缺乏合理依据,且未与王某芝协商,变更行为无效。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某公司单方调整计件工资标准,缺乏依据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应按原计件工资标准核算2023年7月、8月工资,判决补发差额1551.84元。王某芝因公司单方降薪且拒绝协商而离职,属于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14220元。
律师价值:
计金秀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适用与有力的庭审应对,成功认定公司单方降薪行为违法,为王某芝争取到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5771.84元,充分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计金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