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以法之名,护民之财——胡亚楠律师代理刑事诈骗案被害人追索退赔办案手记
近日,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胡亚楠律师代理的一起刑事诈骗案件经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张某退赔人民币136815元。作为本案被害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胡亚楠律师依法履职,在刑事程序中为委托人主张权利、核对被骗金额、推动退赔判项的落实,以专业与坚持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被害人张某依法委托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胡亚楠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胡亚楠律师围绕案件定性、犯罪数额认定与退赔主张等核心问题,协助委托人全面梳理被骗事实与转账凭证,核实每笔款项的流转路径,准确界定被告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特征,并在刑事诉讼进程中依法表达被害人诉求,聚焦损失弥补与退赔追索,切实履行诉讼代理人的法定职责。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金额中包含998元系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前已返还被害人的款项,法院依法将该笔金额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除,最终认定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36815元。这一认定准确区分了犯罪既遂数额与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既严格遵循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体现了对被害人实际损失的精确核算。
关于量刑与缓刑适用,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法院同时指出,至本案判决时,被害人的损失并未得到弥补,被告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未得到有效修复,故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规定,判令被告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36815元。
胡亚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