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 A 系某街道幼儿园园区保安,履职期间负责园区门禁、幼儿临时照看等工作。某日下午,一名低龄幼儿因身体不适,由园内教师送至园区南门保安室等候家属接送。幼儿单独在保安室期间,被告人 A 利用独处便利,以手部触摸幼儿隐私部位的方式实施猥亵行为。
事后幼儿在就医过程中主动向家属提及涉案经过,家属随即向幼儿园核实并报警,案件自然案发,不存在诬告、陷害的客观诱因。侦查、审理阶段,办案机关调取监控录像、现场勘查材料、幼儿医疗检查记录、辨认笔录,同步收集幼儿、幼儿家属、园内多名教职工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
案件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 A 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同时判令其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被告人 A 不服一审判决,委托善能刑辩律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不公开审理本案。
二、法律依据
核心定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针对侵害未成年人的职业犯罪,司法实践普遍适用长期乃至终身从业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明确针对负有监护、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人员猥亵未成年人的,应当从严惩处。
三、律师介入及应对措施
善能刑辩律师接受被告人 A 家属委托,全程代理一审、二审全部诉讼程序,分阶段开展辩护工作:
案卷全面核查,梳理证据抗辩要点 律师完整阅卷,逐一核对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勘验、医疗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发现幼儿陈述在事发时长、细节描述上存在认知层面的表述偏差,同时 DNA 检测未检出被告人相关生物痕迹,以此作为核心事实抗辩理由,提出在案直接证据单一、证据链存在瑕疵的辩护观点。
主观故意层面辩护 结合被告人无任何前科劣迹、日常工作无不良记录的客观背景,提出被告人无主动猥亵儿童的主观犯罪故意,主张不排除肢体接触系无心触碰的合理怀疑,请求法庭审慎认定犯罪主观要件。
量刑分层辩护方案 辩护采取阶梯式辩护思路: (1)第一层无罪辩护:基于证据瑕疵、陈述矛盾,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完整锁定犯罪事实,请求法院改判无罪; (2)第二层罪轻辩护:若法庭最终认定犯罪成立,结合无既往违法记录、未造成幼儿实质性生理损伤、案发系临时单次行为等情节,请求二审减轻量刑并适用缓刑。
庭审针对性质证与辩论 二审不公开庭审中,律师针对出庭检察员出示的印证类证据逐一质证,围绕幼儿年龄认知局限性、物证缺失、供述反复等内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完整呈现有利于当事人的全部事实、量刑情节,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四、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合议庭审理,采信出庭检察员意见,未采纳善能刑辩律师提出的无罪、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认定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猥亵儿童犯罪事实成立:
驳回被告人 A 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维持从业禁止判决,禁止被告人从事所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
本案为终审裁定,裁判文书即时生效。
五、本案不适用缓刑的裁判逻辑
主体身份具备特殊看护义务:被告人 A 身为幼儿园保安,属于依法对在校未成年人负有临时看护、安全保障职责的工作人员,利用履职便利侵害低龄幼儿,违背职业底线,社会危害性、对未成年人心理伤害远高于普通主体作案,属于法定从严处罚情节。
缓刑适用条件受限:缓刑适用要求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猥亵儿童类案件直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司法政策明确对此类犯罪从严把控缓刑适用;负有看护职责人员猥亵幼童,属于明确排除缓刑适用的典型情形。
客观危害不可仅以身体损伤衡量:即便本案未检出生理损伤,低龄幼儿遭受性侵害造成的长期心理创伤、对校园安全信任体系的破坏,均属于不可忽视的社会危害,不具备减轻处罚、适用缓刑的基础。
六、案件总结
本案充分体现司法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从严打击尺度:负有校园看护职责的人员猥亵幼童,即便辩护人完整开展无罪、罪轻双重辩护,因案件侵害对象、作案身份特殊,法院不予适用缓刑。所有证据经过双方当庭质证,所有疑点被完整记录在裁判文书中,判决说理充分,程序完全公正。完整的辩护流程让裁判结果经得起复核、社会监督。
律师替涉嫌犯罪的人辩护,不是为罪恶开脱,而是用制度防止错判、约束公权力、守住所有人的司法人权底线;律师对抗的不是被害人、不是社会道德,而是证据瑕疵、程序违法、不当量刑。道德上我们谴责侵害儿童的行为,但法律上必须给每一个被追诉者完整的辩护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