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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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艳翠律师代理范某故意伤害案获缓刑

发布者:王艳翠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20日 82人看过 举报

2026-08-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6年2月7日2时许,在某酒馆内,被害人孙某的朋友饮酒时摔酒瓶,身为该酒馆店长的被告人范某上前制止。孙某不满并继续摔酒瓶,范某遂将孙某按倒在桌子上,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范某将孙某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范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某检察院以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某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范某与孙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住院病案、司法鉴定意见书、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范某的量刑情节认定及是否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害人孙某在酒馆内摔酒瓶,对本案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减轻其刑事责任;二、范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本案已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四、范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依法可从宽处罚;五、范某符合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法定条件。综上,请求法院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范某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范某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范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害人存在过错等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范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价值】

王艳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刑事辩护策略与庭审沟通能力。首先,精准把握案件定性,在确认故意伤害罪名的基础上,重点挖掘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的酌定从轻情节。其次,积极促成刑事和解,指导被告人范某赔偿被害并取得谅解,为争取缓刑奠定关键基础。最后,在庭审中系统梳理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过错及刑事和解等多项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尽管司法行政部门出具了不同意进行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报告,仍然成功说服法院采纳缓刑量刑建议,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王艳翠律师,电话号码:15203275690(微信同号);女,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2010年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专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沧州
  • 执业单位: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20********5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
1130920********57 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