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
原告常某与被告杜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8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工程,原告为被告打工,工种是钢筋工。被告欠付原告18000元,后给付10000元,尚欠8000元未给付。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办案经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给被告提供劳务,欠付原告18000元劳务费,并于2021年2月4日为原告出具欠条,约定在阴历27日前最低给付10000元,剩余款项在二个月内全部付清。后被告支付10000元,尚欠8000元至今未给付原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欠条等证明材料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劳务合同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劳务费,至今未给付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原告请求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杜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常某劳务费用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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