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XX与文XX、冼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陈XX,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艺,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XX,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冼XX,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紫金县,
被A保险公司
主要负责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梅,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文XX、A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后依原告陈XX申请追加了冼XX作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艺、被告文XX、A保险公司(以下简称A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冼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12091.1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6日10时21分许,被告文XX持“C1”证驾驶粤P×××××号小型轿车由青石镇叶铺村至文楼村方向行驶,至蕲春县青石镇××村路段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原告陈XX碰撞,造成原告陈XX受伤及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文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医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现原告提起诉讼。
判决如下:
一、被A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陈XX145018.30元(交强险112930.32元,商业险52087.98元,其中向原告陈XX支付127980.42元,向被告文XX支付17037.98元,二被告相关垫付款已扣减);
二、驳回原告陈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被告文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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