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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释法 | 新解释之污染环境罪的升档量刑标准

作者:李波律师时间:2024年02月01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90次举报

本文作者

李波

车若雯


2023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20条,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作者在上篇文章《京都释法 | 新解释之污染环境罪入罪标准的变化》中已梳理分析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变化,本文将续说污染环境罪升档量刑标准的适用。


新旧司法解释条文变化对比


由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污染环境罪增加了第三档法定刑即七年以上刑期,并将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条件由“后果特别严重”修改为“情节严重”,因此新解释第二条对“情节严重”的情形做了相应修改,我们将其与《2016年解释》的条文变化对比如下。新解释第三条是本次修改的新增条款,对适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具体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与前两档量刑幅度相衔接。


2016年解释

(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23年8月15日废止)

2023年解释

(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县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六)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二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七)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八)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九)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十一)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

3.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

2.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


新解释关于第二档法定刑的变化与适用


据统计,2013年至2022年期间,污染环境刑事案件基本适用第一档法定刑,升档量刑的不足7%,确有必要降低升档量刑标准,以加大惩治力度,贯彻刑法修改精神。基于此,新解释重新设置污染环境罪第二档法定刑适用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修改后的升档量刑情形也有11项,除兜底项外,还包括:第一,针对排放危险废物、违法所得或致公私财产损失以及致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3项入罪情形,分别设置升档量刑标准;第二,针对污染环境罪新增的4项第三档量刑情形,相应规定所涉行为适用第二档法定刑的标准;第三,沿用《2016年解释》相关规定,针对森林毁坏、疏散、转移群众以及致人中毒三种情况,设置相关升档量刑情形,并对数量标准作出完善。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有:


(一)新解释调整《2016年解释》第三条关于“后果特别严重”的相关适用情形,适当加大刑罚力度


例如,将原规定“致使100人以上中毒”才可以适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标准,调整为“致使30人以上中毒”;同理,将“致使3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调整为“致使1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3人以上轻伤”。


(二)新解释补充相应适用情形,实现三个量刑档次的有序衔接


保护区域内的生态功能和野生生物资源,是依法确定相关重点保护区域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的重要目的,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相关区域内生态功能退化、野生生物资源破坏程度,是评价行为社会危害的重要考量。基于此,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区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造成相关水域的生态功能退化或者水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两项升档量刑情形,以衔接污染环境罪第三档法定刑的相应适用情形,进一步完善了对相关重点保护区域的司法保护措施。


(三)新解释调整涉土地数量的量刑标准,确保与其他环境资源犯罪处罚平衡


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入罪标准相比,《2016年解释》关于污染环境罪“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第二档法定刑标准设置,可能导致两罪对涉及毁坏农用地的行为处罚不够平衡。基于此,新解释将污染环境罪的相关升档量刑标准由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其他农用地,其他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5亩以上”“10亩以上”“20亩以上”,分别提升至“10亩以上”“20亩以上”“50亩以上”,以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入罪标准形成合理的梯度,保持必要协调。


新解释关于第三档法定刑的新增适用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有针对性地提高了部分严重污染环境犯罪的法定刑,明确列举了应当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行为类型,划出不得触碰的高压线,体现了刚性约束,同时也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认定。据此,新解释第三条对适用第三档法定刑情形进一步明确,具体而言:


(一)针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从取水中断情况、生态系统影响、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及其栖息地、生长环境破坏等方面,细化为“情节特别严重”3项具体适用情形;同时考虑实践情况复杂,设置兜底规定交由司法实践裁量把握。相较于第二条规定的相应升档量刑情形,第三档量刑情形对应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对生态环境、生态系统结构及其要素的损害程度更深。例如,“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已突破对一般生态功能的损害,危及生态系统本身,生态环境功能、质量的恢复更加困难;再如,“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栖息地、生长环境严重破坏的”,涉及对珍贵濒危野生生物资源的破坏,可能引发其他多物种连锁衰退甚至灭绝,对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的影响较之损害其他野生生物资源更为严重、明显。


(二)针对“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从对生态系统影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危害等方面,细化了情节特别严重的适用情形,明确为“造成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生态系统严重退化的”“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严重破坏的”两项,并作了兜底规定。


(三)针对“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规定,将“大量”量化为“50亩以上”。同时,这一规定也与第二档法定刑适用情形“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1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之间形成5倍的倍数关系,实现有序衔接。


(四)针对“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规定,将“致使3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1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明确为第三档刑的适用情形之一,彰显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坚定立场。

李波律师  现任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委员 ,《法治日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66
  • 擅长领域:环境污染、污染损害、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