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施海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勇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施海东及辩护人黄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4月份,被告人施海东先后在兰溪市云山街道老人民医院门口电话亭、兰溪市枣树村、兰溪市兰江街道薇爱宾馆门口分三次卖给邵某甲基苯丙胺(冰毒)合计1.3克,收取毒资共计1100元;
2015年5、6月份,吸毒人员徐某甲多次联系被告人施某购买毒品,被告人施海东在位于金华市明伦街的悠悠宾馆先后四次卖给徐某甲甲基苯丙胺合计1.1克,收取毒资共计1800元。
辩护重点:本案整个阶段事实清楚辩护人,证据比较充分。为了达到减轻刑期的最终目的,经过辩护人与被告的庭前交流,被告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获得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