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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本土民营品牌遭国际巨头“发难”

发布者:让玉成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1277人看过

珠海一家酒企近日被国际酒业巨头轩尼诗告上法庭,称其酒瓶侵权,珠海企业与国际品牌大鳄就立体商标展开商标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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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羊城晚报珠海讯记者王昱摄影报道珠海的一家制酒企业近日被国际知名的酒业巨头轩尼诗告上了法庭,称其酒瓶侵权。

  事态的发展却出人意料:这家酒企应诉之后却提起了反诉,状告轩尼诗恶意诉讼、滥用商标权。

  国际巨头“发难”珠海酒企

201351日,珠海市祖龙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珠海祖龙)收到了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泉州中院称,该院已受理原告雅斯·埃内西有限公司(又称法国轩尼诗公司)诉珠海祖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国轩尼诗称,2005年该公司对轩尼诗的一种包装瓶申请了立体商标且一直将该立体商标与英文商标和中文商标一起宣传使用。近来,轩尼诗发现珠海祖龙在销售一款名为三匹马牌“蛇酒”的瓶装酒,这种酒使用了与法国轩尼诗立体商标高度近似的瓶子,侵犯了法国轩尼诗立体商标的专用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国轩尼诗请求判令珠海祖龙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50万元损失,登报消除影响等。

  反诉:恶意诉讼滥用商标

  珠海祖龙对轩尼诗的说法并不认同。

  该公司程董事长认为:三匹马牌“桂杞蛇酒”的这种包装瓶,比法国轩尼诗状告的包装瓶不仅明显小了很多,而且一眼就可看出瓶身设计在很多方面的差异,根本不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销售。更重要的是,早在2000年“三匹马”商标就获准注册;2003年,这种包装瓶就已投入使用;2006年,这款蛇酒的标贴也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7年即获批准。

  珠海祖龙表示,这款蛇酒长期以来有着稳定的市场和受众,不需要借助轩尼诗酒瓶设计来“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而且法国轩尼诗公司在中国申请“立体商标”的时间是在珠海祖龙使用了自己设计的酒瓶几年之后,这时候再告珠海祖龙侵犯了其立体商标权,其做法并不妥当。同时,珠海祖龙还表示,“三匹马”与“Hennessy”两个商标不具有相似性,酒瓶设计也有明显区别,对于经销商和消费者都不会构成误导。

  珠海祖龙还认为,法国轩尼诗所使用的“立体商标”应该依法撤销。在反诉状中,珠海祖龙指出,法国轩尼诗涉案的注册商标强调酒瓶的形状,而这种形状的酒瓶及其包装早已因为瓶装酒自身的性质而成为中国酿酒行业习惯使用和早已使用的形状和包装。被反诉人明知这一事实而将本行业装酒容器(瓶装酒)的通用形状和包装恶意抢(强)注商标,从而故意将本行业众多商家陷于侵权嫌疑之不利地位,这种行为本身已违反诚信原则而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珠海祖龙委托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对法国轩尼诗的恶意诉讼提起了反诉,要求确认珠海祖龙生产的“三匹马”牌桂杞蛇酒使用的包装瓶,不构成对法国轩尼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要求法国轩尼诗在媒体向珠海祖龙公开道歉和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目前,该案正等待泉州中院重新排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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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的保护及其侵权诉讼纠纷,此前较有影响的是“味事达公司”与“雀巢公司”的立体商标诉讼案。瑞士雀巢公司与江门开平味事达调味品有限公司对簿公堂,称味事达侵犯其立体商标权。最终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雀巢公司上诉,确认味事达公司使用方形瓶作为外包装未构成侵权,业界称之为“中国立体商标纠纷第一案”。

  这次再次发生国际品牌大鳄就立体商标与珠海企业的商标大战,记者采访了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指派代理本案的赵连玉律师和让玉成律师。赵律师指出:目前国外知名企业加大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措施。企业家需学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政府职能部门要为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提供服务;此外,在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实践尚在起步阶段的背景下,规范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实践,如本案中立体商标所有权人诉求司法保护的包装外形的立体商标诉讼新型案件,应慎重区分立体商标权与已进入公共生产和消费领域的包装外形间的权利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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