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检察院起诉情况:
机关指控:2017年12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卫某某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在云南省景洪市嘎洒机场准备乘机前往四川成都时被民警抓获,后从其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净重392.9克。
二、律师主要辩护意见:
被告人有被胁迫的可能;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小;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系初犯、偶犯;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涉案毒品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家庭特殊,父亲残疾,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卫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12月30日起至2028年12月29日止)
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92.9克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