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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诉四川省xx集团xx水泥有限公司、四川省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罗斌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8日|分类:工程建筑 |5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罗斌(特别授权),四川罗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xx集团xx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白花乡。

法定代表人汪xx。

委托代理人周x,公司副董事长。

被告四川省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汶川县白花乡。

法定代表人唐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福,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xxx街。

法定代表人庞xx,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公司职工。

原告罗xx诉被告四川省xx集团xx水泥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省xx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追加四川xx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现原告罗xx以需要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x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9810.00元,减半收取为4905.00元,由原告罗xx承担。由于罗诗学家庭经济困难,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郑成香

审 判 员  刘育兰

人民陪审员  张绍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成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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