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好的绩效津贴是否算数?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是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索要?在本案例中,答案是明确、肯定的。
2016年6月1日,范某与某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范某作为人才被引进公司,约好了月薪10000元,另作为技术部长一年享受6万元团队培养绩效津贴,按季度发放。在工作的过程中,机器人公司依约按月支付工资,并且发放了第一个季度的津贴15000元,但是在后面的10多个月,并未履行发放绩效津贴的约定。范某索要无果,遂辞职,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劳动仲裁。
这是一起事实比较清楚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员在庭前组织申请人的律师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进行了调解,申请人诉求的金额为56500元,最终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45000元。
办案心得:1.企业务必遵守劳动法,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的工资约定;2、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在离职之前,务必向律师咨询和沟通,本案中,劳动者先申请离职,再提起劳动仲裁,因此劳动者要求企业赔偿30000元的诉求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在律师的指导下劳动者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是用人单位克扣工资),在证据不存在大缺陷的情况下,要求赔偿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而本案中劳动者只能索回被克扣的津贴。3、津贴属于劳动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不可随意克扣和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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