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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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取保候审毒品犯罪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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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赖账少结钱,法律讨回公道

发布者:黄钊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7日|分类:合同纠纷 |29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木工包头,带领一班木工农民工,从被告冯XX处承接木工工程,含拆模、底面板、木工施工工程,约定:1、木工按照180元每平米计算;2、拆模补工资18000元;3、底面板按40元每平米计算。被告出具一张字条,列明上述约定的单价。

  2015年1月,工程完工,被告出具一张单据,载明:1、木工施工面积为3478.22平方米,单价为170元;2、底面板面积为799.94元、单价为30元;3、拆模补工资17000元。 原告按照此单据上的计算方式领取了工程款635295元,随即原告将被告冯XX起诉至法院,理由是被告冯XX单方下调了工程单价,被告少支付了工程款43781元。

  开庭时,被告承认施工事实与合同事实,并提出抗辩:之所以下调单价,是因为原告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要求返工找不到人。针对被告律师自作聪明的抗辩主张,本律师指出:用证据说话,鉴于被告庭前未提供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证据,请求法庭责令被告补充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法院采纳了这一主张,宣布休庭并要求被告在指定30日之内补充提交证据。

  至此,诉讼结果基本上尘埃已定,1、事实上,并无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无被告要求原告返工的通知的事实,被告已经无法补交这一证据,被告恶意抗辩,却将自己陷入被动。2、被告的抗辩,事实上是认可了施工的事实,也是认可了施工面积的事实,原本应当原告举证的内容(如不举证可能面临败诉),通过被告的抗辩,已经形成了法庭调查后的事实。

  2015年9月,天心区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到长沙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的判决。原告最终也拿回了被克扣的工程款,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挽回了农民工兄弟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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