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林强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广西
秦林强律师 房产纠纷、行政诉讼、刑事辩护、土地纠纷、合同纠纷
秦林强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519197616@qq.com 08:00-21:59
广西臻文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房产纠纷

  • 服务时间:08:00-21:59

  • 执业律所:广西臻文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97731566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逆转胜诉:秦林强律师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2026-07-15

发布者:秦林强律师|时间:2026年07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34人看过举报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逆转胜诉:秦林强律师代理被告,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摘要:兄弟姐妹为争父母留下的承包地对簿公堂,原告认为出嫁女仍有权继承土地权益。秦林强律师接手被告方后,没有陷入“该不该分”的情感争论,而是直击两个法律要害——原告已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家庭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而非个人继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被告彻底守住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兄弟反目对簿公堂:父母留下的承包地,出嫁女还能回来争吗?

张某某是家中长子。父母去世后,他一直耕种着家里承包的十几亩水田。202X年,他的两个妹妹突然将他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她们对其中三块水田享有承包经营权——理由很直接:父母留下的地,子女都有份。

两个妹妹早年已出嫁,户口早已迁出本村,分别在各自所在的社区生活多年。但在她们看来,既然父亲户下登记有这些承包地,作为子女就理应分得一份。双方经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最终对簿公堂。

张某某感到既委屈又担忧:这些地是他一家老小的生活来源,如果法院支持了妹妹们的请求,不仅自己家的承包地要被分割,整个村集体的土地承包秩序都可能被打乱。他需要一位真正懂土地法律、熟悉本地司法实践的律师——经人介绍,他找到了广西臻文律师事务所主任秦林强律师。

二、秦林强律师接案:不争“该不该分”,直击“有没有资格”

秦林强律师执业二十余年,现任桂林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广西现代法学研究院山林土地法律研究所常务副所长,长期担任多家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在土地权属、行政争议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接手案件后,他迅速梳理出两条核心抗辩思路:

第一,原告已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秦林强律师仔细审查了两位原告的户籍信息——二人早已将户口迁出本村,分别在各自所在社区生活多年,未参与村集体的任何事务,也未以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户籍在或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该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两位原告明显已不符合这一条件。

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秦林强律师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户为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201X年张某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村集体签订了新的承包合同,201X年换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方代表为张某某。两位原告并非该承包户的家庭成员,无权主张分割承包地。

三、二审庭审:精准法律攻防,法院采纳全部抗辩意见

庭审中,秦林强律师重点围绕上述两个核心问题展开论证:

关于成员资格问题,秦林强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两位原告户口早已迁出,不在本村居住生活,未行使成员权利也未履行成员义务,更未以本村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法院最终认定二原告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关于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秦林强律师强调,201X年签订的承包合同和201X年颁发的经营权证均合法有效,承包方代表为张某某,代表的是整个家庭户。虽然张某某本人在退休前曾系财政供养人员,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政府依法颁发,承包集体土地的是张某某户的全部家庭成员,证书上的姓名记载属于程序瑕疵,不影响承包合同及经营权证的效力。两位原告不具有成员资格,依法不再享有对案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原告主张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秦林强律师当庭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性质,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一观点与法院最终认定一致——法院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性质,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四、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保住全部承包地

202X年X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张X、张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这一结果意味着张某某名下的全部15块承包地、合计11.81亩土地经营权不受任何影响。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指出:二原告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再享有对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并未收回被告户原承包的土地,不存在侵犯二原告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秦林强律师的办案启示:土地纠纷,专业律师的价值在于“找准法律命门”

这起案件看似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土地争议,实则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诉讼时效适用等多个复杂法律问题。秦林强律师凭借二十余年深耕土地权属、行政争议领域的丰富经验,精准识别出“原告不具备成员资格”这一关键突破口,从法律源头否定了原告的请求权基础。

秦林强律师常对当事人说一句话:“打官司不是比谁更委屈,而是比谁更懂法。”本案正是这句话的最好注脚——不陷入情感争论,不纠缠“该不该分”,而是直接审查“有没有资格分”。这种“从法律源头解决问题”的办案思路,正是专业律师的核心价值所在。

目前,秦林强律师已代理多起土地权属、行政争议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纠纷案件,累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达数千万元。如果您也面临土地争议、合同纠纷或其他法律难题,欢迎联系广西臻文律师事务所秦林强律师团队——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西 桂林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97731566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1162

  • 昨日访问量

    9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秦林强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