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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作者:霍玉梅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5日分类:法学论文浏览:312次举报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另一种是:双方均有配偶。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部分同居关系解除时,会相应有一些财产上的约定,多表现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本文针对该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进行探讨。

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补偿金,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在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草案中,立法界和司法实务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倾向性认为这是一种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不是不当得利,而应承认债权人受领给付之权利。

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因此,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018)湘31民终1190号田某涂某某滕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某某与第三人滕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2015年6月被告田某与第三人滕某某发展成情人关系。2018年5月12日滕某某田某写下一张欠条“今欠田某伍拾万元整(五年内还清)借款人:滕某某2018.5.12”,但该欠款并未实际发生。2018年5月24日至2018年7月10日第三人滕某某通过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分4次给付被告田某530,000,后田某退还滕某某300,000元。原告认为第三人滕某某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赠与被告钱财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原告涂某某滕某某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并非按份共同财产。因此被告田某称该财产一半系滕某某个人财产,滕某某个人有权处分该财产,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滕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妻子涂某某同意,将夫妻共同共有的大额财产赠与给被告田某,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侵犯了涂某某的财产权,且滕某某的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滕某某对被告田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二、被告田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涂某某人民币230,000元;

由本案可知,虽然我国法律虽不支持该类协议中,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该补偿金一方履行后反悔主张返还已支付补偿金的情形,但支持合法配偶起诉主张返还

其他情况: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结束双方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打欠条表示补偿之意,事后又反悔的,对受欺骗一方主张补偿款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部分学者认为应予支持。但笔者认为,一方故意隐瞒已婚身份,虽说存在过错,但是另一方也未尽到审慎的义务,在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形之下,该种情形应继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观点来判定,这是一种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


霍玉梅律师系青岛市优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其擅长民商事领域法律事务。具体擅长公司股权转让、分割,知识产权(商标、专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63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房产纠纷、公司法、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