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霍玉梅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5日 29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2007年5月21日,原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了第4183069号“富光”文字加图形商标,商标注册为第21类:“肥皂盒;痰盂;非贵重金属杯;铁壶;日用搪瓷塑料器皿(包括盆、碗、盘、壶、杯)…”现该商标注册有效期续展自2017年5月21日至2027年5月20日止。该商标于2008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在市场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2016年10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标牌印有富光+图形及杯体上印有“富光”字样的水杯,但该水杯不是原告生产的。被告的此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第418306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综合案件情况给出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中,商标专用权人,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期内,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场所销售被控水杯,该水杯上标有的“富光”文字加图形标识与原告第4183069“富光”文字加图形商标构成近似,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销售了该侵权产品,其销售行为发生在涉案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3、给出相应的建议或意见
在知识产权方面,有很多侵权现象发生,各企业和当事人要更加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