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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屋婚后拆迁属于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吕金艳律师|时间:2021年10月22日|分类:拆迁安置 |529人看过


婚前房屋婚后拆迁属于共同财产吗

王先生在婚前有一套个人房产,和赵女士结婚后,两人共同居住在这套房中。最近,王先生得到通知,说这套房子要进行拆迁了,除了补偿一套新房外,还另有补偿款数百万,王先生十分高兴。那么,婚前个人房产拆迁,所得的拆迁款和新房,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呢?

 

 

拆迁补偿高达数百万,怪不得王先生这么高兴!但是啊,要想知道这些钱是属于王先生一个人的,还是夫妻两个人的,首先我们得看看,房屋被征收,补偿的项目有哪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本案中,王先生的房屋不是经营性用房,所以不含第三项的补偿。

所以说,政府的拆迁补偿款不仅包括对房屋价值的补偿,还包括对家庭成员的其余补偿,不同拆迁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应区别对待。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属于房屋所有人,也就是王先生的个人财产,而拆迁补偿款中,对家庭成员的补偿部分,则应当认定为是王先生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本案中新房和拆迁补偿款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部分,是王先生个人婚前个财产的形态转化,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有增值,也属于自然增值,也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属于房屋所有人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拆迁款中包含了搬迁、临时安置补偿部分,该部分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房产被拆迁后,,不仅给房屋所有人王先生造成了影响,居住其中的另一家庭成员,赵女士的居住也受到影响,因搬迁、安置会产生必要的费用,而搬迁、临时安置补偿款就是弥补家庭成员的上述必要花费,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收益。另外,该搬迁、安置费用也不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所以,该部分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属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每一项的具体金额,拆迁部门都会有明细表列明

因此,当婚前房屋面临被拆迁时,我们应该明确,这笔拆迁补偿款,并不是完全地属于房屋所有人的,也并非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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