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达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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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帮助其摆脱原告索取不存在借款的无理要求一案

发布者:张达鸿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7日 19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余x主张被告李xx和黄xx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4213元,本律师接受委托,通过据理力争,证明两被告无实际收到原告借款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帮助当事人避免了损失,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原告余x与被告李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x的委托代理人廖律师、被告李xx、黄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达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清偿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24213元(该利息自2017年2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18年5月8日止,之后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8日,被告黄x作为担保人,被告李xx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依约以现金形式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同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据》、一份《收条》确认收到此笔款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约定月利率2%,按月结息。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至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及归还本金,原告多次追索无果。

    两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被告没有收到原告的借款,之后原告也从未联系过被告还款的事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经审理查明:余x从事民间放贷业务,李xx和黄xx经营商铺需要资金周转,从网上搜索到余x的公司可提供贷款,电话联系后余x去到李xx、黄xx共同经营的商铺,向李xx、黄xx提供《借据》,上面载明:李xx于2017年2月8日借到余x现金80000元,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借款利息2%月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李xx应当自借款每月起每月8日前向余x支付当月利息,借款期限2017年2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连带责任保证人黄xx自愿为本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责任期限自本合同签名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为两年。李xx、黄xx分别在借款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签名。李xx在余x提供的收条上签名确认收到余x支付借款现金80000元。李xx同时还填写了余x提供的《借款人家庭成员信息表》。x主张其带着现金去李xx的商铺,签订借据后交付了现金80000元;李xx和黄xx认为当时余x出示《借据》、《收条》、《借款人家庭成员信息表》供李xx和黄xx填写签名后,声称要去取款,但之后并无向李xx或黄xx支付借款。以上事实,还有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贷行为是否实际发生。对此,本院作出如下分析:原告自称专门从事民间放贷业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当天原告专门开车到被告商铺对被告的经济情况进行考察再决定是否出借及出借金额,并让被告填写《借款人家庭成员信息表》,可见原告对出借款项是富有经验且持谨慎态度的,理应注意保留出借的证据,而原告通过现金交付借款而非转账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现金交付并不符合专门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人员的行为习惯,况且,原告去被告商铺之时,尚未决定是否借款及借款金额,在这种情况下预先携带现金不符合常理。反之,两被告作为一般借款人,为了获得借款,听从原告的要求在实际收到借款之前签好借据、收据也可以理解。原告主张现金出借款项,但其代理人对出借的细节并不清楚,在本院传唤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时拒不到庭,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已实际出借款项,本院对原告主张已支付借款不予采信。既然原告并未提供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未生效,原告要求两被告还款付息无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92.13元(已减半收取并由原告余x预交),由原告余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达鸿律师,现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佛山
  • 执业单位: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20********0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