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
2014年9月份开始至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XX先后在淘宝网站注册了3家网店,专门销售无进口批准生产或进口文号的各类港药,进行非法牟利。被告人在其租住的位于本市龙华区某村某大厦某房,进行网上销售和快递发货等事宜。2017年7月某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查获,民警当场在房内查获金某、安某、虎标万金油等共计12种疑似假药及快递单据、电脑等物品。经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所缴获的药品均应按假药论处。经统计被告人网上销售记录的金额为人民币2124697.96元;现场所缴获尚未销售的假药价值人民币463元(按在网店上的销售价统计所得)。
律师点评:
被告人违反国家对药品管理规定,销售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具有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
在本案中,淘宝销售记录显示销售的金额高达2124697.96元。被告人提出该金额存在找人“刷单”,不存在实际交易的情形,但由于被告人无法指出哪些单为“刷单”的记录,也无法提供帮忙“刷单”人的信息、聊天记录及支付帮忙”刷单”的费用。因此,在无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主张法院无法采纳,法院只能根据淘宝销售记录统计的金额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