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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过期未提的处理

发布者:袁立鹏律师|时间:2025年02月05日|分类:广告宣传 |231人看过


一.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向诉法院提出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规定主要见于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文规定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根据本法条,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接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人民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二.管辖权异议过期未提的处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76条:对于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答辩期内对法院管辖权提出了异议,但在法院就有无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前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接受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视为当事人自动放弃了异议。此后,当事人在诉讼中再行提出管辖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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