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和小李原是好友,两人都从事钢贸生意,2011年10月,张三向小李借款120万元用于经营周转,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6月,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未约定利息支付时间。
借款到期后,张三还了50万元本金,剩余本金和利息再没还过。由于两人是朋友,小李碍于情面每次都是电话催讨还款,直到2019年,小李在福建找到张三,张三在借款合同的尾部书写“尚欠本金70万元,本人愿意继续归还”。之后,小李无奈告到法院要求其偿还70万元本金和利息。
法庭上,张三抗辩,7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主张均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张三于2012年7月归还本金50万元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当时适用民法通则二年时效规定,张三主张本金和利息的诉讼时效于2014年7月届满。
对于小李要求张三归还本金70万元的主张,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张三在2019年书面承诺“尚欠本金70万元,本人愿意继续归还”,表明其同意履行该项义务,此时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
关于利息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小李称张三曾于2019年口头承诺归还借款利息,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张三在诉讼中也没有认可。小李又主张张三作出的“尚欠本金70万元,愿意继续归还”的承诺同时引起本金和利息诉讼时效中断。
但法院认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方能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而张三关于归还本金的承诺是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作出,此时系争借款本金和利息均已成为自然之债,张三归还本金的承诺不能恢复利息的诉讼时效。因此,张三对小李的利息债权不应再得到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张三返还小李借款本金70万元,驳回小李其他诉请。
以上内容由袁立鹏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