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债权人而言,相关法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制度,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制度,所涉两种保护债权实现的方式,各有利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权利处分原则,债权人可以在权衡利弊后做出选择。通常情况下,合同受益的双方当事人不会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如果以合同相对性为由禁止与该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那么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亦有违前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
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条件。因此,第三人如果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仅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则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而与涉案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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