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 189 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 190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 191 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要点解析】
《民法典》第 189 条是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属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指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不同,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以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
《民法典》第 190 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适用本条需注意其与最长诉讼时效的关系。从理论上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的法定代理关系存续可能超过 20 年。
此时,恢复完全行为能力的权利人能否主张请求权呢?根据《民法典》第 188 条第 2 款的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一方面,法定代理关系终止,诉讼时效期间刚开始起算;而另一方面,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了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这实际上就属于《民法典》第 188 条第 2 款规定的“有特殊情况的”,权利人对超过 20 年诉讼时效期间存在正当事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典》第 191 条是关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点的规定。本条中未成年人的范围不等同于不完全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第 18 条第 2 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 16 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人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但其仍然是未成年人,其遭受性侵害适用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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