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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发布者:袁立鹏律师|时间:2025年01月23日|分类:国际贸易 |616人看过


《民法典》第 195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要点解析】

原《民法总则》在总结我国理论研究成果和吸收先进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中断制度作了科学规定。较原《民法通则》的规定,其主要修改有:

其一,明确了申请仲裁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这是吸收司法解释的经验做法的结果;

其二,新增了“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以更符合当前及今后审判实际;

其三,对于权利人主张权利及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在表述上更加科学严谨;

其四,针对诉讼时效中断后的时效起算问题,明确了对于通过诉讼、仲裁等程序的情形,时效起算点为“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民法典》总则编对原《民法总则》的规定予以沿用。

对上述内容,《民法典》第 197 条进一步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采取协议的形式给以变更的,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也不能预先放弃,否则也属无效。

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 1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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