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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应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供应商

发布者:杨四龙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反不正当竞争 |1190人看过

众所周知,《政府采购法》只是明确了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程序,而没有明确对供应商的技术材料、价格和其他信息的评审方法。实践中,一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时,往往会在谈判文件中规定,评审办法参照综合评分法进行。不过,近日,某代理机构却因为这一规定而被当地财政部门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就项目组织采购。

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评审却遭质疑

据了解,受采购人的委托,今年11月下旬,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就其所需的电脑设备项目组织了采购。该代理机构在谈判文件中规定,评审办法比照综合评分法进行。12月5日,代理机构公布了成交结果,H公司以每台电脑1305元人民币的价格成交。F公司不满比自己报价更高的供应商成交而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公司所投的电脑每台报价仅为1000元左右,贵单位为何却选择了每台比自己高300多元的电脑?

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称:根据谈判文件的规定,此次采购比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综合得分是由技术分和报价分相加的总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综合评分法以总评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综合评分法对高价和低价中标都没有必然性。因此,确定成交供应商不只是看参与谈判的供应商的报价,而且还应看其综合实力。此次采购中,H公司的报价虽然不是最低的,但综合实力最强。

竞争性谈判应比照最低评标价法

不满代理机构的答复,12月9日,F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审理投诉后认为,该项目既然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组织采购,那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不应该比照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因此,也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中关于综合评分法以总评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规定,而应该遵循《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中谈判结束后……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第三条中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基于上述看法,当地财政部门判决F公司不满该项目竞争性谈判结果的投诉成立。遂根据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认定此次政府采购成交结果无效,责令代理机构修改谈判文件后,重新就该项目组织采购。同时,当地财政部门还责令代理机构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学习和把握。

湖南某中介公司老总提醒,作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全面了解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只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组成部分,不是全部。对于《政府采购法》以外的政府采购相关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代理机构一样应该加强学习学习,并认真去执行。否则,早晚会早晚会遇到麻烦。

(北京崇学律师事务所杨四龙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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