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5日 49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4年,二原告贾xx及贾x安承包了xx肉牛场小学”及“xx小学”的校舍维修工程,同年8月份,双方共签订了4份《校舍维修施工合同》,合同中均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内容、价款及支付方式等条款。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依约进行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学校应支付原告校舍工程款共计 271724.04 元,但却迟迟未予给付,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只向原告支付了193500 元,剩余78224.04 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拒不支付。原告诉至法院,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系数额比较小的建设施工的案件,只要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在施工时签订了书面合同,也进行了结算,代理律师也搜集了相关的证据,法院予以采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建设工程的案件,需要搜集合同,施工过程中的照片,结算清单,以及对账单,现在比较灵活,微信的记录,也是属于设计变更,可以增加相应的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