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马鑫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24日 9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伤残赔偿金的适用标准及护理人员的认定
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一审法院认定残疾赔偿金的标准适用于农村标准,并且护理人员按照一人护理,后经考虑,提起上诉称:1、于庆功残疾赔偿金的标准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前,于庆功一直是在临汾市东关郇家巷租住,并从事气功按摩工作,发生交通事故也是应邀去襄汾做气功按摩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见,于庆功在城镇居住,收入也来源于城镇。故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于庆功的残疾赔偿金。于庆功的残疾赔偿金应为:25828元×13年×23%=77225.72元,而不应当为43488.4元。2、于庆功的护理费应当按照两人计算,原审法院在认定医院医嘱中留陪两人的情况下,计算时按照一个人计算,所计算出的数额11918元既不是按照一人护理计算8989元,也不是按照两个人计算17978元,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3、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过少。于庆功经鉴定为两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原审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仅仅计算5000元,显然根本不足以弥补于庆功的精神损失。根据法律及实践,受伤一级可以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5000元,即十级伤残可计算到该数额,于庆功有两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计算5000元过少,应当按10000元计算于庆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4、异地住宿费用4536元和异地伙食费用1103元应当予以支持。于庆功受伤后,在太原治疗,全家都去照看,并且根据医嘱留陪两人,故对于该陪护人员和家人的住宿费用,应当予以支持,并且开具了正式发票,系于庆功的实际支出,该情形属于法律规定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当予以赔偿”的范畴,故对于该项损失,应当予以支持。5、于庆功所骑摩托车现已报废,应当按照报废予以处理,折价2000元进行赔偿。综上,应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一、撤销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2016)晋1023民初122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上诉人于庆功各项损失共计233938.47元,给付原审被告徐红1423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53元,由上诉人于庆功负担1120元,原审被告徐红负担4233元(已扣减)。二审案件受理费1549元,由上诉人于庆功负担182元,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负担756元,原审被告徐红负担611元(已扣减)。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起案件是比较成功的并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件,该起案件中,双方均上诉,对一审判决不服,律师经过慎重分析,也提起上诉,经过充足的证据支持和法庭准备辩论,二审法院不仅驳回了对方的上诉,也支持了我方的上诉请求,将伤残赔偿金的标准变更为城镇,护理人员依据病例中的长期医嘱,变更我两人护理
律师建议: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结果,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并且有足够的依据,可以上诉,但是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作为支撑,否则是徒劳,二审维持的概率很大,但经过分析和努力,有可能会改判或者发还,故一定要在律师的分析与引导下,有足够的把握再进行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