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岩锋律师

  • 执业资质:1360720**********

  • 执业机构:江西柯睿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交通事故〗要求赔13.5万仅支持1.4万为哪般?

发布者:钟岩锋律师|时间:2017年03月22日|分类:私人律师 |724人看过

  编者按语:     交通事故赔偿案例中,是否以“城镇标准”进行赔偿往往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这是由中国特色“同命不同价”决定的。一般情况下,以户口的性质来作为赔偿的重要依据。但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农村户口也可以用城镇标准去计算赔偿费。哪些情况下的农村户口可以按照城镇标准来计算赔偿费,便成为事发后当事人关心的焦点。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30日10时30分,郭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从西江镇兰陂村石榴排家中出发,前往西江圩,行驶至西江镇兰陂村梅树下路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被告钟某驾驶的闽C轻型普通货车(该车只在石狮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未购买商业险)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及蔡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因被告钟某是本地人,当时就叫郭某不要报警,医药费钟某会负责赔偿。4天后,郭某的父亲向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西江中队报案,因现场已灭失,双方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不一致,且未提供其它有效证据说明事故成因,交警队作出了“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处理意见。原告郭某、蔡某受伤后送入西江中心卫生院救治,郭某入院诊断为左尺骨中断骨折,蔡某入院诊断为右胫前部皮肤挫裂伤。

  纠纷产生

  双方因事故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等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郭某蔡某(郭某蔡某系夫妻关系)主张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而钟某却认为原告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双方还对郭某蔡某是否进行了挂床治疗存在争议。

  提起诉讼

  2016年8月12日,原告郭某、蔡某起诉被告钟某、石狮某保险公司至会昌县人民法院:

  1、判令两被告一次性赔偿郭某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85065.32。

  2、判令两被告一次性赔偿蔡某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合计人民币蔡某49984.63元。

  3、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

  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钟岩锋接受被告钟某的委托代理了此案。

  钟岩锋律师接受被告钟某的委托后,了解分析了案情,并实地走访了事故现场,仔细分析了原告所提交的证据。钟岩锋律师认为:郭某声称在上海某公司务工,职务是销售经理,提供工资证明显示每月的工资都是固定12000元,而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0元,显然不符合销售岗位按业绩发放工资;被告蔡某提供了6个月的工资证明,每个月都是8000元,没有提供社保和个税证明;两原告的劳动合同中,甲方与乙方的签名极为相似,存在合理的伪造嫌疑。这些细节影响本案的赔偿标准,是否以城镇标准进行赔偿,误工工资是否按原告所提供的工资证明为计算标准,必然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因此诉讼策略中着重选择按农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这样有利于减轻被告钟某的损失,还原事实真相,达到当事人息诉服判的效果。

  钟岩锋律师代理被告答辩称:

  1、?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明存在造假嫌疑,请法庭不以采信。

  2、原告为农村户口居民,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在城市居住满一年以上。

  3、根据原告的病情可知,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与事实、法律不符,以90天计算比较适宜。

  4、原告郭某、蔡某的治疗存在挂床之嫌疑,应以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

  ?1、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钟某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郭某无证驾驶且存在超载行为,负事故次要责任。

  2、从西江中心卫生院的病人住院清单汇总、出院记录、住院发票证明,原告没有持续在医院治疗,存在不必要的“挂床”行为。

  3、两原告提交的劳务合同、工作证明、工资发放表以证明其收入,但格式和笔迹都极为相似,且都未提交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对原告提供的收入证据不予采信,误工标准按江西省2015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计算。

  一审法院判决:

  ?1、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郭某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9110.75元。

  2、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蔡某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4956.01元。

  3、驳回两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钟岩锋律师说法:

  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常常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一般情况下参照当事人的户籍登记,同命不同价,农村户口按农村标准计算,城镇户口按城镇标准计算,户籍成为判断是否城镇或农村居民的主要证据。

  什么情况下农村户口可以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呢?

  (一)农村居民能够提交其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暂住证),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包括:1、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城镇务工、生活; 2、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以农业收入为生活来源; 3、在城镇连续居住并经商一年以上; 4、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系村民委员会,但本户已被征地,成为“失地农民”;(二)农村居民在城镇上学,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三)因同一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所有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结  语

  本案中,虽然原告出示了上海的务工合同、租房合同、工资证明,貌似证据非常充分,能以城镇标准来计算赔偿费;原告是农村居民要按城镇标准来计算赔偿费,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给予证实,当原告提供的证据“务工合同、租房合同、工资证明”让人产生合理的怀疑时,还必须提供其它证据(如个税证明、社保证明、工资流水等)给予佐证,才能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达到足以让人信服的效果。

  这个案子标的虽然不大,但却比较典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给予双方充分的时间举证质证,针对双方争议的赔偿标准、是否挂床治疗等问题仔细发问,还在庭外作了许多调查工作。最为重要的是,法院在其后的判决说理部分细致入微,从多个角度对当事人争议部分进行分析并作出了法律评价,环环相扣,说理充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