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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抚养费时,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应否纳入“月总收入”计算基数?

2026-08-18
2026年08月18日 | 发布者:马红梅 | 点击:1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文章来源:民事审判公积金、养老保险以及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等能否计入抚养费的工资收入总额的基数之中?问题编号:C2024040200558【最高法民一庭回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

文章来源:民事审判

公积金、养老保险以及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等能否计入抚养费的工资收入总额的基数之中?

问题编号:C2024040200558

【最高法民一庭回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个人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等是否属于当事人月总收入的组成部分?

首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取,故可纳入计算抚养费时月总收入的计算基数。

其次,《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须达到退休年龄时方可支取,故计算抚养费时可不纳入月总收入计算基数。

回复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张艳

解 ?析

1. 抚养费计算的基础

在探讨公积金、养老保险等与抚养费计算的关系之前,我们先来明确抚养费计算的基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需要综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一般按照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这一比例并非绝对,当父母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时,比例虽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也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比如,在一些家庭中,父母离婚后,一方月收入稳定在 8000 元,若仅有一个子女需要抚养,按照上述比例,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可能在 1600 元至 2400 元之间;若有两个子女,抚养费比例适当提高后,每月支付金额可能在 2400 元至 3200 元左右,但一般不会超过 4000 元。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子女在父母离异后,依然能获得相对稳定的生活和成长支持,同时也考虑到了抚养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力求在保障子女权益与平衡父母负担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2. 住房公积金应否计入 “月总收入” 基数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长期缴存、单位同步配缴所形成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住房储蓄 。它于 1991 年首先在上海建立起来,伴随着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产生,具有强制性、专用性和保障性等特点。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 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以下这些情形下,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当职工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求时,公积金可以为其提供资金支持,像小王准备购买一套新房,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款;当职工离休、退休,结束工作生涯时,能一次性提取公积金,作为一笔养老补充资金;要是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生活面临困难,公积金可解燃眉之急;还有职工出境定居,离开国内生活,也可提取公积金;在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过程中,公积金能减轻还款压力;若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公积金也能助力缓解租房经济负担 。

从这些规定不难看出,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相应条件时是可以提取使用的。这意味着公积金并非是被 “冻结” 的资金,它在特定情况下能够转化为可供支配的现金。所以,在计算抚养费时,个人住房公积金可纳入月总收入计算基数。例如,小张每月工资 8000 元,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为 1000 元,单位缴存 1000 元,在计算抚养费时,这每月 2000 元的公积金应被纳入其月总收入的范畴,以更全面、准确地衡量其经济能力,从而合理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保障子女的生活质量不因父母离异而受到过大影响。

3. 养老保险费应否计入 “月总收入” 基数

养老保险,全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保险的五大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其目的在于为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保障,给予他们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让劳动者在退休后能维持一定的生活质量,安享晚年。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从这一规定可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有着特定的支取条件和时间节点。在正常情况下,这笔费用是用于劳动者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在未达到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仅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比如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移居境外、死亡或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最低缴费年限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情况,才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或部分资金。

这也就意味着,在计算抚养费时,由于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当前阶段通常无法自由支取,不能作为当下可用于抚养子女的实际资金,所以可不纳入月总收入计算基数。例如,小李每月工资 7000 元,养老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为 500 元,在核算其用于支付抚养费的月总收入时,这 500 元养老保险缴纳金额通常不会被计算在内,以更贴合其实际可支配用于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使抚养费的确定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保障抚养方在自身经济能力范围内履行抚养义务,同时也确保子女能获得稳定、合适的生活和成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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