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一:甲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申请人二:乙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申请人:丙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梅,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甲某、乙某称,被监护人的父母(均已故)共育有甲某、乙某、丙某与被监护人丁某(女)。父亲于2013年9月去世,母亲于2018年2月去世。被监护人丁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某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宣告丁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于2021年2月指定丙某为丁某的监护人。
两申请人认为,丙某作为丁某的监护人,极大地侵害了丁某的财产权益。250多万元动迁货币款中有124万余元打入了丁某账户,但在两申请人申请共有案件执行过程中却发现,丁某账户名下仅剩3000多元,大部分款项已被丙某挪作他用,严重侵害了丁某的合法权益。
综上,两申请人申请撤销丙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考虑到两申请人及丁某均为女性,由两申请人照顾丁某更为方便,故申请变更丁某的监护人为甲某、乙某。
三、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变更丁某的监护人为甲某、乙某。
四、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
丙某并未侵犯丁某的合法权益。124万余元货币安置款转入丁某名下账户后,账户实际控制人是其母亲(已故)。母亲以丁某的名义开办了股票账户,将上述款项中的1,000,054元陆续转入购买股票,余额24万元由母亲陆续提现后归还债务。母亲去世前,将丁某的银行卡及股票账户交给丙某。丙某因不会炒股,将股票逐步赎回,共计得款407,205元。上述款项已全部用于履行共有案件的生效判决,不足部分是被申请人借钱补足的。
多年来,一直是丙某用心照顾丁某。母亲在遗嘱中亦明确由丙某担任丁某的监护人,足以证明丙某对丁某的照顾得到了母亲的认可,要求继续由丙某担任丁某的监护人。
五、法院判决结果
综上,现并无证据能够证明丙某在母亲去世后以及丙某担任丁某监护人后有侵害丁某合法权益的行为,故本院对申请人要求撤销丙某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不予支持。
同时,因丙某与甲某、乙某之间矛盾较为激烈,被监护人长期与丙某一家共同生活,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生活稳定的角度出发,目前也不适宜由三人共同成为丁某的监护人,仍由丙某继续担任丁某监护人为宜。
希望丙某能从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切实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若丙某存在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其他愿意担任丁某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亦可申请法院变更监护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甲某、乙某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监护权争议,代理律师马红梅通过调查取证证明被申请人并未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一家常年照顾被监护人,给予了被监护人稳定的生活环境和暖心的照顾,被监护人也不愿意由甲某和乙某照顾自己。法院综合考量被监护人长期生活环境、各方当事人关系状况,并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作出维持现有监护安排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的优先保护。
律师建议,家庭成员间即便存在矛盾,也应始终以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与生活稳定为核心,通过理性沟通、依法维权的方式解决分歧。同时,监护人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杜绝权利滥用,切实保障被监护人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