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4年3月15日,被告蒋某某向原告借款100 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蒋某某向罗某某借款100 000元,借期为六个月,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9月15日止”
判决
被告蒋某某归还原告罗某某借款100 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观点分析
办理完结本案,本律师有以下体会:
1、尽最大的努力帮当事人查找对方财产线索,以防止赢了官司没拿钱的尴尬。有时候当事人所提供的对方的财产线索只是听对方说的,是否正是存在就需要我们律师去调查取证了。有房子的就去当地房管局查找房子,有车子的就到当地车管所去查找车子。有银行卡卡号的,就尽可能的向立案法院开具调查令查查是否还有银行存款记录。律师是需要当事人授权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我们的准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的职业素养。
综上,以上是我的几点感想,希望读者能得到些许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