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 执业资质:1330220**********

  • 执业机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陈某某诉宁波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6年06月30日|分类:劳动纠纷 |559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5年,申请人陈某某进入被申请人宁波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处工作,工资于每月10日银行卡代发的形式发放,然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未曾向申请人支付过四个月工资,申请人无奈提出离职,然而时至今日,被申请人仍未支付申请人工资。


调解

被申请人宁波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陈某某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某某元,该款应于2016年7月30前履行完毕。


律师观点分析

1、被申请人迟发工资的行为是否构成拖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里有两个重要的点。第一,什么叫做“及时”,根据现行的实践,一般劳动者该月所发的工资一般要到下个月才能发放,即上月工资,这个月法。如果单位未在合同约定的实践内发放工资,一般来讲,如果规定每个月的15号发工资,如果单位在30号之前未发放工资就有可能拖欠工资。第二,什么叫“足额”,足额即指单位必须要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无论是标准工时的工资还是计件工资,都应当足额支付,不得有克扣工资的行为。因此无论是未及时发放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都有可能面临劳动争议纠纷的可能性。

2、在拖欠劳动报酬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劳动者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因此,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直接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且法院受理之后必须要发出支付令,这也给劳动者多了一条救济途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