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涛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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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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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刘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发布者:胡涛涛律师|时间:2015年12月09日|分类:合同纠纷 |602人看过

案件描述

2015年4月5日,原告黄某通过淘宝交易平台向被告所设立的淘宝店铺购买餐桌椅组合一套,价款共计6800元。货物送达后,原告发现餐桌与餐桌椅尺寸不符且没有产品合格证,故要求淘宝小二介入,淘宝介入后,被告退还原告餐桌的价款2300元。剩下六把餐桌椅,由于原告经常出差上海,便打算自行将餐桌椅送到被告处,故被告没有把餐椅的价款4500元退还。后发现六把餐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原告要求“退一赔三”。现要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500元,并赔偿13500元。

办案过程

本律师于2015年7月6日接受原告黄某的委托,经过黄某自行的陈述,还有我的提问,结果发现有几点问题:

1、所有的证据皆来源于淘宝网络平台。这里就存在着一个问题。对于来源于网络的证据,我们知道如果将所有网页打印,可能面临着被对方不认可的风险,即网页打印件打印之后系复印件,有可能得到对方对于该组证据真实性的异议。

2、打官司首先要确认原告与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原告的主体可以通过淘宝的个人认证来确定。但是被告的信息却存在着严重的缺失。根据淘宝网页的显示,能够确定的只有两个东西,一、被告的姓名、二、被告的发货地址。有关于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如民族、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等一系列信息均没有体现。

3、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证明对方刘某存在欺诈,必须要证明什么地方存在欺诈。这个时候就要寻找有关于“欺诈”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以下行为属于欺诈: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在看到餐椅实物并进行拍照后,在对比网页上的图片,结果发现网页上的图片与所拍摄的照片在结构上存在明显区别。故将所拍摄照片作为证据一并提交。

调解结案

被告刘某退还原告黄某货款4500元,并另行赔偿原告黄某4500元,合计9000元,于2015年8月27日前履行完毕。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系新型案子,办完本案,本律师有如下体会:

第一,传统买卖合同一般存在纸质合同,对于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而网络购物合同系由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所架构的,并没有具体的合同。有具体的合同也是平台的免责条款。对于淘宝的买家和卖家完全是按照实际履行情况与阿里旺旺信息来推断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权力义务的约定。

第二,买方和卖方虽均采用了实名制,但是只有第三方平台知情,双方是不知道对方具体信息的。因此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才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可见,为了防止发生消费纠纷时,第三方交易平台与销售者、经营者相互推诿,以及在解决“告谁”、“怎么告”上,立法者也是花了大量心思和工作针对这种新型案子加以规定的。

第三,该案也具有指导意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虽然提供的系网页打印件,但是法官仍然从形式上,真实性上向被告(代理律师)询问具体情况,本律师在该案中发现,无论被告的店铺如何进行下架,删除产品等措施均不能更改在淘宝小二介入后维权页面的聊天内容。故望读者在阅读本文后,如遇到这样的情况,望采取淘宝小二介入的方式,用于证据的固定。

综上,皆为本案的心得体会,随着网络购物的流行,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网购的热潮中。但是仍然存在着某些投机倒把的份子,采取销售假冒产品,次品等方式欺骗消费者,还望消费者得以警惕,保留相关证据。以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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