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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辩护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发布者:卯粉瑶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46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公诉刑不诉[2018] 106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男,19xx年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xxxxxx0018,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xx市住xxxxx单元xxx室。20182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卯粉瑶,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4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5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7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8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415日、2018715日、20189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2年以来,许某甲、邱某(该两人另案处理)以云南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xxxx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及许某甲、邱某的个人名义在云南省昆明市、个旧市向他人借款、让他人认购基金,其中许某甲系云南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云南xxxxxx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人,邱某是许某甲的妻子,系云南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经侦查统计:昆明投资人共计20余人,个旧投资人共计30余人,昆明涉案款项共计人民币900多万元,个旧涉案款项共计人民币600多万元,涉案总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多万元,现涉案款项仍有1200多万元人民币未还清投资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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