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开荣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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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寻衅滋事案成功取保候审

发布者:谢开荣|时间:2017年11月20日|289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曾某寻衅滋事案成功取保候审

     曾某寻衅滋事案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

于都县公安局:

    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妻子刘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犯罪嫌疑人曾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了解基本案情后,在假设犯罪嫌疑人供述符合客观事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相关规定,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寻衅,是故意找事挑衅;滋事,是惹事、制造纠纷。寻衅滋事罪是从旧刑法中的流氓罪分解而来要求行为人具有流氓动机,此罪在主观方面中只能是故意,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出于逞强斗狠、耍威争霸或开心取乐、寻求刺激等不健康动机而实施的犯罪。因此,本罪在动机上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必须出于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者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种犯罪故意本案是因曾某等与“绿中源”公司民事补偿问题未得到妥善处理而引发的,民警多次调解仍未解决,曾某等便在对方路途中要求再次协商解决。犯罪嫌疑人一贯表现良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而非地痞流氓,从来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犯罪嫌疑人虽因无知采取了错误的方法表达诉求,但其主观上始终是想要与对方协商民事补偿问题,没有任何逞强斗狠、耍威争霸、寻求刺激等流氓动机可见,本案并非无事生非,而是事出有因,犯罪嫌疑人主观上要表达的是合理正常请求,无强拿硬要、肆意挑衅故意,更无要达到承包工程的非法目的,其也根本不具备承包工程的能力。因此,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二、本案涉案情节轻微,以犯罪论,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见,寻衅滋事罪的构成,对客观结果有严格要求,若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已经达到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的程度,都不宜以此罪定案。

经初步了解案情后得知,本案是发生在人烟稀少的山林地带而非熙熙攘攘的闹世,对社会没有造成严重影响;在整个过程中也无任何财物损坏,更无任何暴力行为;当民警到场后犯罪嫌疑人经教育后便当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退一步来讲,如果此案的情节恶劣,当民警到达现场,就不可能只是简单的批评教育,而应该当即抓捕。可见,本案的犯罪情节轻微非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条件。因此,从客观方面来看,对犯罪嫌疑人以此罪定案,显然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综上所述,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看,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无寻衅滋事的“流氓动机”,客观上又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未达到恶劣的程度,不宜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希望贵局考虑以上意见,作出相应的决定。

此致

敬礼 

               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谢开荣律师

                2016 年 8月 22日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谢开荣,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510394220,联系方式:13970752617。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曾某,现羁押在于都县看守所,身份证号码:XX。

申请事项:

恳请对犯罪嫌疑人曾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25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6年7月29日被执行逮捕。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妻子刘生秀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经初步了解情况得知,犯罪嫌疑人曾某等与“绿中源”公司相关补偿纠纷未得到妥善处理后,因无知不懂法,以错误的方式表达诉求,最终导致涉嫌犯罪的行为发生。本律师恳请于都县公安局鉴于以下几个方面,对犯罪嫌疑人曾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一、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曾某并没有要承包任何工程的目的,其家庭也根本没有承包工程的能力,本案的发生是因民事纠纷,曾某认为自己是在维护合法权益,没有主观恶性。并且,曾某是一个老实本分的人一贯表现良好,此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当知道可能触犯法律后,其悔恨不已,深深自责另外,犯罪嫌疑人已是近60岁的老人,有腰间盘突出等疾病,被拘留时正准备住院治疗耳朵肿胀的疾病,现在看守所还需要打针用药。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二、在被拘留后的整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曾某始终能主动配合,就他所了解的案件情况能如实陈述,愿意接受办案机关继续深入调查,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并不妨碍案件侦查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曾某符合《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办案机关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曾某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妨碍案件的侦查,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罪责刑相统一”原则,也能充分体现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以人为本和人文关怀。

    鉴此,申请人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犯罪嫌疑人曾某近亲属愿意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并严格遵守刑事法律的规定,配合办案机关的工作。恳请依法予以批准!

此致

于都县公安局

                             

                           申请人: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开荣律师

                                    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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