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开荣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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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三年以上的放火罪成功缓刑

发布者:谢开荣|时间:2017年11月20日|12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点评:因放火罪起刑三年以上,控方当庭建议判处黄某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慷慨激昂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竟然对适用缓刑无异议。最终,黄某虽烧毁较大价值财物,仍然适用缓刑。

 

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经于都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参加法庭调查并认真听取公诉人的意见,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对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主要针对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黄某在作案时由于受精神症状的影响,实质性辨认能力受损,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3月22日对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作案时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做出了鉴定,鉴定意见为:1.精神分裂症(患病期);2.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建议精神专科医院治疗。鉴定书中还写明:黄某思维内容荒谬,存在关系妄想,思维逻辑倒错,有毁物行为等。被告人当庭还提出讯问人员误解其意,被告人没有认为房屋无存在必要,而是在看到毁坏的房屋后,为辩护自己的行为不严重,而提出老房迟早要拆掉,没有存在必要。退一步而言,被告人无论是因为想点火吓跑梦中的狼,还是认为房屋没有存在的必要,这都不是一个正常人非要放火烧房的正常思维。因此,根据《刑法》第18条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前的个人表现一贯较好。从被告人、证人和受害人的供述了解到,被告人在归案前个人表现一贯较好,没有前科劣迹,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没有主观故意,造成的损失不大,本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在被告人的讯问笔录中表述到:我没有恶意的想烧什么东西,也没有准备伤害别人。所以被告人没有故意放火的主观故意与动机。在本案中,烧毁的财物价值较小,房屋是居住过十五、六年的土砖房,已经废弃、无人居住,已没有实际的价值,其中烧毁的财物只是陈旧的电器。该案并未殃及左右邻舍,更未造成人员伤亡,被告人的放火行为实质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比较轻微,与其他放火罪存在明显区别。

四、案发后,被告人看到火势很大,感到害怕,但并没有逃避,而是直接回到房间,等候发落,可以考虑为自首情节。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从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阶段,到今天的法庭审理,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态度诚恳,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和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无人身危险性。

五、被告人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且受害人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追究被告人放火造成的一切损失。被告人系受害人的亲生儿子,其本身也是被烧毁房屋的所有人,案发时受害人报警主要是为了救火,并无想要追究其患病儿子的刑事责任,当被告人被拘留后,不要说受害人迫切愿意谅解作为儿子的被告人,以及放弃追究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责任了,反而是受害人报警导致儿子面临牢狱之灾的行为令受害人痛苦万分,老人家为此整日以泪洗面,懊悔不已,惟愿被告人不要因此埋怨受害人。如此特殊的精神病人放火案,烧毁的仅是自家财物,在没有影响他人人身财产的情况下,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受害人自身的感受,对被告人从轻发落。

六、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案应区别于一般的放火案,本案被告人没有主观恶习,该案情节比较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正处于患病期精神病人,经鉴定需要进行专科治疗,在被拘禁的环境中并不利于其康复;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特别是被告人还有两个年迈的父母在家,母亲已经身患残疾,需要被告人早日康复后尽养老之责。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请求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以人为本,对被告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敬请合议庭考虑并采纳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于都县人民法院

                                   

 

 江西锐泓律师事务所

                                     律师:谢开荣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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