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
2021年4月6日,吉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行驶过程中,将路边行人贾某碰撞致伤,吉某驾车逃逸。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吉某负全部责任,贾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贾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车祸外伤型颅脑损伤、肋骨骨折,住院治疗15天。
2021年6月19日吉某(甲方)向贾某(乙方)出具制式《赔偿协议书》一份,协议书载明:“对于2021年4月6日发生的交通事故,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自愿赔偿乙方各项费用共计46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20000元)。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赔偿。三、本协议签订时,甲方须支付给乙方所剩余的26000元人民币。贾某签字后,吉某支付了剩余26000元。
签署协议后贾某向律师进行咨询,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立即申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所2021年8月1日出具鉴定结果,鉴定贾某为九级伤残。贾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吉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50568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以及鉴定费830元。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贾某的诉讼请求。吉某以贾某未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吉某的上诉请求。
法理分析: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贾某作为一名不具备专业法律知识的普通人,并不能预判其身体遭受的损害是否构成伤残,并且双方达成协议并不包含贾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项目,如依据《赔偿协议书》否定贾某对伤残部分的赔偿请求,明显对贾某显失公平。
贾某与吉某签订《赔偿协议书》属于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就发生交通事故后贾某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进行了约定,并已履行完毕。吉某向贾某出示的《赔偿协议书》是吉某单方书写,在协议中并未列明伤残赔偿金。贾某要求吉某支付伤残赔偿金属于协议外内容,并无不当。法院的判决既没有违背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又体现了公平原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