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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专业二手车买卖纠纷律师 销售公司欺诈咨询

2020-09-01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 |718人看过举报


广州买二手车后发现维修过,销售公司构成欺诈吗?

咨询电话: ,张静律师解答:比较难。如下面这个案件,一审法院都认为构成欺诈,判决返还购车款再三倍赔偿了,二审法院却认为不构成欺诈,因为二手车本就容易有问题,且车行只是帮真正车主卖车的中间商,不知情曾经维修过很正常,不一定是故意隐瞒,最终改判酌情赔偿3万即可。

判决书节选:

关于强某公司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方存在欺诈行为的前提必须是基于故意,且诱使对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本案中,首先,从涉案车辆的来源来看,该车辆是陈某通过拍卖所得,强某公司仅仅是作为“中间商”买进卖出,其主张对车架号存在焊接痕迹等信息不知情具有一定合理性;其次,从车辆本身的车况来看,涉案车辆本身为二手事故车,相对于新车或者非事故二手车而言,一般购买者都理应尽更大的谨慎注意义务,而王某本人在相关的汽车服务公司任职,具备比一般人更丰富的汽车检验等相关专业知识及相关人脉,强某公司未告知王某车架号存在焊接痕迹等信息并不必然导致王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再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欺诈行为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概念,当事人不能任意约定。综上,王某主张强某公司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意义上的欺诈行为,本院不予认可。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法律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纠纷类案件,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合同,赠与合同,装修装饰合同等纠纷。办案经验丰富,胜诉率高,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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