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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区擅长宅基地房买卖纠纷律师 返还原物纠纷与排除妨害纠纷的区别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0年06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 |1008人看过举报


咨询电话: (张静),最z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3条案由是“返还原物纠纷”,34条案由是“排除妨害纠纷”,但是实践中很多法律专业人士包括部分法官和律师会将两个不同的案由混淆。排除妨害纠纷与返还原物纠纷的区别是:在排除妨害纠纷中,所有权或他物权人并未丧失对其物的占有;而在返还原物纠纷中,物已为他人无权占有或被他人侵夺占有。

一、排除妨害。所谓排除妨害是指:物权人、占有人对他人虽然没有剥夺其占有,但却妨害其权利的正常行使或者顺利占有的一次性的侵害行为的,可以请求予以排除。反映的是物权人。占有人针对占有妨害二享有的权利。占有妨害,是剥夺占有之外的另一种物权侵害和占有侵害。物权人、合法占有人虽然没有失去其占有,但是其权利却收到妨害的干扰而不能正常行使。这种妨害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一次性妨害,另一种是持续不断的妨害。两种妨害,物权人、占有人享有两种针对性的排除请求权,即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停止妨害请求权。

二、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指物权人对于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相对人,是无权占有物权的任何人。所谓无权占有,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法原因的占有、没有法律根据占有他人之物的情形有两种类型:1、占有人从占有之始就没有法律依据。如占有人占有的物,是他人的遗失物、被盗窃物等,甚至占有人有意无意的“保管”的赃物、2、占有之始本来有法律依据,但是后来该根据消失,如借用、租赁他人之物,为已经超过了约定的期限,或者为他人修理、修缮、定作等到期应该返还的情形等。现实的占有人如果具有合法占有的根据,则可以向物权人、占有人提出不返还的抗辩。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讼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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